壹、合同解除權的程序是什麽?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除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外,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必須履行通知義務,即告知解除合同的意願和解除的原因及理由。終止合同的通知自送達另壹方時生效。具體交貨方式可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那麽當事人可以通過當面通知、當面遞交書面通知、電話、電子郵件、電子通訊等方式交付。
終止合同的通知在送達另壹方後生效。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直接向對方提出異議,表示不同意解除,也可以依照合同約定直接向法院起訴或者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請求撤銷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提出解除合同的壹方也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確認合同解除。
第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有多長,視具體情況而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三、什麽是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或者法律規定享有的權利,其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