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訂立的主體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合格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內容,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
2.合同當事人的意誌是自願和真實的;
合同的當事人需要是兩方或多方,而不是壹方,需要通過平等自願的協商訂立。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雙方的約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自達到規定或者約定的條件時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要素如下:
1,主體合格,即合同雙方必須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作為公民個人,他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並有健全的智力發展。作為法人,必須合法註冊,並在自己的經營活動範圍內,才能作為合格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壹些非法人組織和團體也可以在壹定範圍內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2.意思表示真實,即合同當事人在整個訂立合同過程中所作出的要約或者承諾的內容是其獨立意誌的表示,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3.內容合法,形式符合要求。內容合法,主要是指標合法,即合同標的物不屬於國家禁止或法律政策不允許的行為。
綜上所述,合同要發生法律效力,需要滿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要具備簽訂合同所需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