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給彩禮是習俗,不是壞習俗。除了最高法院的幾次解釋,給了就再也收不回來了。
分析:
1,妳結婚當彩禮,因為是符合習俗,不是壞習俗,所以法律允許妳這麽做。如果妳做了,妳就被授權了。不做就不需要授予妳的權利。記住,法律沒有說壹定要給或者不要結婚,只是允許妳壹般情況下可以。
2.結婚後,妳想讓公公把彩禮要回來。如果妳公公不給(婆婆允許除外),妳就得不到。因為妳要返還彩禮,不符合法律規定,更與習俗相抵觸。所以法律不允許妳這麽做。什麽叫不允許妳做?就是妳敗訴的風險很大(調解找關系除外)。妳會問,不是授權了嗎?我決心試壹試。我當然可以。但這時候就要引入權利沖突的問題了。妳可以這麽做,或者妳嶽父不可以。這時候權利沖突。在爭執之時,合理性、歷史性等原因發揮了作用,法律做出了更合理的選擇(拋開彩禮,不能把彩禮等同於贈與,否則為什麽最高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中提到而在合同法解釋中沒有提到),遵循了公序良俗。但是,如果沒有權利沖突,妳和妳公公都願意為所欲為。妳又會問,我可能會做壹些非常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事情,沒有人和我有權利沖突。我能做到嗎?當然,妳和妳老婆在家看黃片,想看什麽就看什麽(陜西夫妻可以查黃片案),民法也不管妳。但是註意,如果妳和妳老婆在街上看,恐怕不合適,因為妳和不特定多數人有權利沖突。
總結:
公序良俗只是在權利發生沖突(糾紛)時起到禁止妳做妳該做的事情的作用,但它之所以能起到這個作用,是因為其他權利主體可以要求妳不要這樣做。畢竟公序良俗本身不是法律條文,隨意性極大,所以授權。壹旦被理解為禁止性規範,那就慘了。妳和妳媳婦會遭遇和陜西的惡業鴛鴦壹樣的命運。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說整個民法所追求的自由世界的基礎將徹底崩塌,這是反人類的。
證詞:
同學,這是我家人的意見,很可能是錯的。而用“妳”這個稱呼,就是讓妳真切地感受到。祝妳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