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可以以侵害了親屬的祭祀權,造成了精神損害為由,要求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中,出現過不少近親屬要求精神賠償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同時,侵權人有責任恢復原狀、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壹、民事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死亡後,非法使用、毀損遺體、骸骨,或者以其他違背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遺體、骸骨,其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以及其他人身權、財產權(這裏的“平等”是指人身權、財產權的延伸。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違法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壹)故意毀壞、汙損他人墳墓或者損毀、丟棄他人骨灰的;
……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請註意:上述第二、三種情況,當事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時,不免除其民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