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的基本要求:
1,保證供電的可靠性
要求電力系統首先要保證向運行中的電力用戶可靠、不間斷地供電。因此,壹方面要保證設備的可靠運行,另壹方面要提高運行管理水平;
2.保證供電的電能質量。
電能是壹種商品,其質量指標主要有電壓、頻率和波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電能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
3.確保電力系統運行的經濟性。
降低電能生產過程中的能耗,減少電能傳輸過程中的損耗,是電力系統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常用的措施有:采用大型節能機組;提高超高壓和超高壓輸電的比重。
供電業務關於停電的規定:
除因故暫停供電外,供電企業需要停止向用戶供電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停電手續:
1.停電的用戶、原因和時間,應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審批權限和程序由省級電網經營企業制定;
2、停電前三至七天內,將停電通知送達用戶,重要用戶的停電通知應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3、停電前30分鐘,將停電時間再次通知用戶,停電前可按通知中規定的時間實施。結合《細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經通知並督促繳納電費後仍未繳納的,必須獲得批準後方可暫停供電。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當用電用戶逾期未繳納電費,即欠費時,供電企業不能立即停止供電,只能在用電用戶欠費滿30日後,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斷電。
法律依據:
《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第39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不繳納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電費總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滯納金,具體比例由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超過30日仍未繳納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