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力和民主是憲政社會區別於專制社會、憲法區別於前憲政社會各種法律的本質特征。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國家統治的唯壹原則就是“藐視人,使人不能為人”。法律不能保證大多數人作為人應該擁有的基本權利,更不能允許他們參與國家政治。所以,憲政社會和威權社會是有本質區別的。這種不同體現在,憲法把人在政治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把嚴格保障人權作為憲政社會的基礎,鼓勵、促進和保護公民參與社會政治生活。這已經成為憲政社會公認的憲法基本精神。壹部憲法如果失去了對人權和民主的追求,就失去了核心原則,所以它不可能是壹部憲法。
2.其他憲法價值的實現必須以人權和民主為基礎。憲法的許多價值在憲法的體現和保護中屬於不同的層次,人權和民主是這個體系中最基本的價值。它表現在憲法所提倡的人民主權、憲法秩序、社會發展和社會正義等價值觀上。都以人權和民主為核心內容和根本指導。如果憲法不能保障公民的人權和國家民主,那麽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就只能是壹種建立在暴力基礎上的專制統治秩序,社會發展就失去了根本動力和現實意義,人民主權和社會正義也必然成為壹句空話。只有保證人權和民主的實現,才能真正促進其他價值的實現,或者說其他價值的實現才具有實質性的意義。
3.憲法的最終目標是人權和民主。從憲政社會的實踐來看,憲法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壹定的政治制度,維護壹定的憲政秩序,促進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保障社會正義。在這種制度和秩序下,通過社會的全面發展,不斷提高人在政治和社會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豐富人權和民主的內容和形式,實現人自身的解放。
憲法保護和促進人權的作用主要在於:①憲法規定並不斷豐富人權的內涵。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明確宣布,生命、自由、平等、安全、反抗壓迫、追求幸福是人類享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隨後各國憲法以不同方式予以確認;後來,許多國家的憲法提出生存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是人權的基本內容。隨著社會和憲法實踐的不斷發展,人權的內涵將會更加豐富和完善。②憲法嚴格保護人權。這表現在《憲法》為實現人權提供了各種政治和法律條件。當人權與其他憲法價值的實現發生沖突時,首先要以壹定的方式保護公民的人權。
憲法對民主的保障和促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憲法在保障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權的基礎上,規定了公民的選舉、罷免、創制、公投等政治權利,為公民參與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2)憲法確定了公民參政的方式和程序,如建立代議制和選舉制,使公民的參政權利具體化、現實化;憲法還規定了國家機關產生和運行的基本規則,以確保國家權力的行使能夠遵循民主和法治的原則,並最終對全體公民負責,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