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出讓方式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已按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3)按照出讓合同開發:住宅建設項目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成片開發的已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2、以劃撥方式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需要依法審批:土地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按出讓登記辦理,無需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受讓人應當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依法依規繳納土地出讓金。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按出讓合同全部付清;
(3)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3、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1)轉讓主體僅限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2)轉讓方必須有住房保障。基於我國“壹戶壹宅”的政策,宅基地具有保障農民基本生活需求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特定功能,農民不能失去土地和住房保障。
(三)持有宅基地證書;
(4)有宅基地轉讓協議,轉讓協議還需要見證人簽字和村委會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