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其員工投保雇主責任險。所謂雇主責任,是指雇主對雇員在受雇期間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造成的人身傷害或損傷所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雇主責任險是指以雇主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險屬於財產險,類似於機動車責任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雇主,其價值和目的是將雇主賠償的風險轉移給雇員。
雇主為雇員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後,壹旦雇員受到傷害,雇主將承擔賠償責任,相應的保險賠償金將由雇主收取,即使是直接支付給受傷的雇員,但這屬於保險公司對雇主進行賠償的性質,仍然可以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從而實現雇主通過保險轉移其作為雇主的法律責任。
2.為員工投保意外險,同時約定受益人為用人單位,或者在投保意外險前與員工約定,如果日後員工在就業中受到傷害,相應的保險賠償金將用於抵消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因為雇主責任險的覆蓋範圍比意外險窄,而且投保主體是單位、個體工商戶等。,通常排除個人,有的還要求員工與雇主建立勞動關系,可能導致雇主不買雇主責任險或者雇主責任險不能更多轉移雇主的賠償風險。這種情況下可以選擇為員工投保意外險,這樣沒有標的限制,賠付範圍也比較大。但如果想通過人身保險來分散雇主的責任,還應該通過以下方式來完成相應的法律環節:壹是在意外險中規定保險金的受益人是雇主,但需要註意的是,這需要投保人的書面同意,否則無效;第二,不壹定要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受益人是用人單位,而應該在單獨的合同中約定。如果雇主負有賠償責任,相應的保險賠償可以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