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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轉讓收入征收辦法

為規範礦業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礦業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礦業權是探礦權和采礦權的統稱。探礦權、采礦權轉讓是指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經法律批準,以出售、作價投資(包括合資、合作經營、礦業股票上市)等形式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1,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出讓的唯壹主管部門。《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職能配置規定的通知》,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均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工作,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國務院發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也明確指出,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機關。根據這些要求,只有國土資源部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依法組織實施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和出讓活動,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的出讓活動都是非法和無效的。這種行為必須停止。

2.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任何中介機構和拍賣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委托,舉辦與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相關的活動。

3.投標人和競買人在參加探礦權采礦權投標前,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如有不清楚的問題,應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咨詢,不要參加任何非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出讓活動。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處理非法探礦權、采礦權。所以由此造成的壹切後果只能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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