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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1.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征管範圍和稅收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應當調離稅務崗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拖延征收或者預攤派稅款的,由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逃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串通,指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的;

2.不移交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3.稅務機關不依法征收稅款的,責令退還已征收的財物,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罰;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邢的責任;

4.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物品的,責令退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考試有妳陪著

5.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

6.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納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

7.對檢舉、控告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8.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多征或者少征,侵害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的;

9.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決定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繳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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