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棍棒底下出孝子,法律上是不認可的。父親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教育孩子的過程中,可能會有壹些打、罵、體罰等行為。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父親不會因為毆打兒子而被追究法律責任,但如果父親經常毆打兒子,且無正當理由,孩子的其他監護人可以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而且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溺殺嬰兒和其他溺殺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罪,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喪失監護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采取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