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動物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狗咬人,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涉嫌過失傷害。
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行為人未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傷亡,剝奪其人身權利或者生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飼養危險動物造成他人重傷或者傷亡的,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壹般犯罪,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