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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強制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在壹定條件下具有法律效力,包括:

1,意思表示真實,即雙方自願簽字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即使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也不會放棄申訴的權利。如果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員工仍然可以要求繳納。此外,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違反法律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協商解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在約定期限屆滿時自然終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5.法定情形自動解除:勞動者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6.其他法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強制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但員工仍保留上訴權。如果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要求繳納,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證明並辦理相關手續。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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