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裏之間的矛盾屬於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糾紛,尤其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對於民事案件,法院堅持不訴不理的原則,國家公權力機關不會主動介入,只有當事人主張才會處理。刑事案件是違反法律,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應依法懲處的行為。辦理的案件,除了告訴的,都是由公訴機關,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這體現了國家的公權力,懲罰犯罪而不顧當事人的意誌,維護了社會秩序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1,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然後解決爭議;
2.調解。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將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爭議可通過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裁決或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解決;
4.訴訟和解。訴訟解決是指爭議壹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來解決爭議。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們安居樂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壹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