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層次原因是不符合司法公開的價值取向——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很多人受到利益的驅動和誘惑,失信現象頻頻發生。只有為失信或違法行為付出代價,才能真正助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建立各領域信用記錄,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信息網絡,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形成長效機制,營造誠信法治建設環境,是各國普遍通行的做法。
裁判文書網上公示制度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生動的案例,為社會成員提供具體清晰的行為指引,便於公眾對自身行為後果的識別和判斷,幫助其形成更加科學的行為預期,選擇具體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在互聯網上公布: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案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範圍,並通過政府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方式告知公眾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未在互聯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判決日期和不公布的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自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布。依法提出抗訴、上訴的壹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判決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布。
第八條人民法院在網上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匿名下列人員的姓名: (壹)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九條依據本規定第八條處理匿名時,按以下方式處理: (壹)保留姓氏,將名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