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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婷案例分析。思維(考試題目)

妳好

第壹個問題:應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的產生有多種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是違約和侵權。本案中,徐婷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了不屬於自己的現金,通過侵權行為取得了國家金融機構的全部財產,侵犯了銀行對654.38+075萬元現金的所有權。因此,其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其承擔。

第二個問題:徐婷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犯罪四要件的構成,徐婷是成年人,符合犯罪主體的要求。其目的是非法占有現金,符合主觀要件;其秘密竊取財物符合客觀要求;盜竊的對象是財物,符合對象的要求,所以構成盜竊罪。而且是盜竊金融機構,屬於盜竊罪的加重情節。

第三個問題:徐婷的行為違反了尊重他人財產自由的道德標準(按照我們的說法,馬路不撿東西,不占別人便宜)。

私有財產應該受到保護。即使主人控制不了或者疏於看管,也不應該占有。這是全社會對公民的道德要求。徐婷的行為違反了這壹要求。

第四個問題:

題目:借口還是理由?

論他人對我們道德缺失的忽視

文本:

六年前的那個晚上,如果徐婷用錘子砸開ATM,取走654.38+0.8萬元,今天的爭論和討論就不會繼續了。許廷輝被萬人指責為窮兇極惡的歹徒,為錢忘義,貪得無厭。然而,事實聽起來總是像故事。銀行ATM系統的錯誤已經形成了法律疏忽和過失的狀態,使得公眾站在徐婷的背後,將矛盾指向代表道德底線的法律。

這裏似乎可以得出壹個完美的答案:徐婷的行為不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我們的刑法並不代表大多數人的意誌。這個答案似乎代表了市民階層的勝利。但是,如果真的贏了,道德就毀了。別人的疏忽會公然成為我們背信棄義,破壞道德的理由。因為,我們在推導過程中錯過了壹個重要環節,那就是社會利益的平衡,對道德的尊重和對法律的敬畏,以及自我整合後的行為輿論審判。

是的,大多數人都會拿這個錢,這是人之常情,是階級矛盾的產物。但是如果錢不是銀行出的,而是我們自己出的呢?如果我藏錢的保險櫃有個洞,大家能全拿走嗎?如果是,我們自己願意做嗎?得到否定的回答可以讓我們明白,別人的疏忽只是我們違背道德的借口,而不是理由。

作為當代大學生,他們將生活在壹個法制先進、文明發達的社會。他們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該捍衛自己的道德。通過徐婷事件,也許我們至少應該有三個不要:

第壹,不勞而獲,請不要侵犯他人。

第二,侵犯他人請不要無動於衷。

第三,即使違背了道德,也請不要觸發法律。

大眾的心態說明我們離文明還很遠,我們的社會還有很多矛盾。這條路需要我們走下去,這片森林需要我們自己的呵護。

結束

絕對原創。50金呢?

呵呵,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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