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註意事項。(4)農藥經營單位JC應建立並實施倉儲制度,確保農藥產品質量安全。(五)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準確,可在規定期限內出售,但必須註明“過期農藥”字樣,並附有用途和用量。
農藥是指用於農業防治病蟲害和調節植物生長的化學藥劑。廣泛應用於農林牧生產、環境和家庭衛生、病蟲害防治、工業產品防黴防蛀等。農藥種類繁多,按用途可分為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線蟲劑、滅螺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按原料來源可分為礦物農藥(無機農藥)、生物農藥(天然有機物、微生物、抗生素等。)和化學合成農藥;按化學結構分,主要有有機氯、有機磷、有機氮、有機硫、氨基甲酸酯、擬除蟲菊酯、酰胺、脲、醚、酚、苯氧羧酸、脒、三唑、雜環、苯甲酸和有機金屬化合物,均為有機合成農藥。按加工劑型可分為粉劑、可濕性粉劑、乳劑、乳油、霜劑、膏劑、膠體劑、熏蒸劑、熏蒸劑、氣霧劑、顆粒劑、微粒劑、油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農藥: (壹)具有與所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以及防治環境汙染的設施和措施;(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四)具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