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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的區別

船舶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的區別是:權利不同,擔保債權不同,效力不同,受償順序不同。

權利的產生是不同的。船舶優先權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屬於法定擔保物權;船舶抵押權基於當事人簽訂的船舶抵押合同,屬於協議擔保物權。

有擔保的債權是不同的。船舶優先權保障特殊的法定海事請求,如船員工資、人身傷亡、港口費、救助報酬和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等。船舶抵押擔保了借款債務。

效果就不壹樣了。船舶抵押權的效力來源於登記;然而,船舶優先權的效力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記。賠償的順序不壹樣。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優先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先於船舶優先權受償。

船舶優先權是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產生的,即不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產生的,而是由法律賦予的權利產生的。

船舶抵押:

船舶抵押權是指船舶抵押權人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拍賣抵押人提供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並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船舶抵押貸款是壹種廣泛使用的船舶融資方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從船舶變價中優先受償。

船舶抵押權的標的是船舶,包括舊船和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船舶,因為它不完全具備船舶的功能。盡管如此,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海商法都規定,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這種規定對船舶建造的融資很有幫助。

有權設定船舶抵押權的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或者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可以船舶所有人的名義設定船舶抵押權。船舶所有人是指對同壹艘船舶享有所有權的幾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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