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有拖欠和約定的,勞動者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不得控制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控制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資的勞動者,如果涉嫌非法拘禁,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組成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治安處罰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16周歲以下人員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