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裁定或者復核決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活動。上訴人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壹)上訴人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錯誤。(3)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請撤訴的規定,是指在壹審判決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的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這壹規定,原告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撤訴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是相同的,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獨立請求權,其訴訟地位等同於原告,可以自行撤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案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2)必須有申請撤訴的具體行為,即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請求。通常需要提交撤訴申請,申請中有明確的撤訴意向。(3)申請回避必須是原告的自願行為。包括法官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原告申請撤訴。(4)申請回避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就是國家幹預。(五)原告的撤訴申請必須在被訴人民法院宣告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被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規定,裁定準予撤訴;相反,裁決不允許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