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體法
實體法是指規定法律關系主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直接涉及權利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義務的設定和履行等實質性問題。實體法側重於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是法律體系的核心部分。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是典型的實體法,規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變更、解除和違約責任。
第二,程序法
程序法是指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程序,包括訴訟程序、仲裁程序和行政程序。程序法的目的是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提供程序保障。比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為代表的程序法,規定了民事訴訟的起訴、受理、審理、判決等程序。
第三,非程序法
非程序法通常是指那些既不是實體法也不是程序法的法律規範。這類法律往往涉及壹些特殊領域或具體事項,如組織法、選舉法、監察法等。它們雖然不直接規定權利義務的實質性內容,也不涉及程序性規定,但對整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運行也有重要作用。
總而言之:
實體法、程序法和非程序法各有其獨特的功能和地位,* * *已經成為壹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的實體內容,程序法為實體權利義務的實現提供程序保障,而非程序法在特定領域發揮著獨特的作用。三者相輔相成,相互依存,* * *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8條規定:
下列事項只能由法律制定: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