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招標控制價(標底)時,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所列的服務內容和要求,按以下規定計算總承包服務費。
(1)當招標人只要求分包專業工程的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時,按分包專業工程估算費用的1.5%計算。
(2)招標人要求對分包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同時要求提供協調服務的,按照招標文件所列協調服務內容和要求,按分包專業工程估算費用的3 ~ 5%計算。
(3)招標人自行供應材料的,按招標人供應材料價值的1%計算。
2.在編制投標報價時,總承包服務費由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中招標人列出的分包專業工程內容和材料設備供應情況,根據招標人提出的協調、配合和服務要求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的需要,自主確定。
3.編制竣工結算時,總承包服務費按合同約定的金額計算。雙方根據合同約定調整總承包服務費的,按照調整後的金額計算。
4.分包工程未與總承包工程同時施工的,總承包單位不得提供相應服務,不得收取總承包服務費;雖然在同壹地點同時施工,但總承包方未向分包方提供服務或者被總承包方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的,不得收取總承包服務費。
二、什麽是總承包資質?
施工企業總承包資質12類,分別是:
1,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4、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5、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6、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7、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8、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9、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10,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11,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12、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二十四條
提倡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禁止肢解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拆分為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第二十五條
根據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方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方為工程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