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況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即使不做親子鑒定也可以確定。具體來說,父親或者母親與成年子女起訴要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確認親子關系壹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成立。
法律客觀性: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根據壹方當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壹)壹方當事人提起確認親子關系的訴訟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當事人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壹方當事人主張成立。(2)夫妻壹方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壹方的訴訟請求成立。壹方申請親子鑒定,另壹方拒絕。如何應對法院的訴訟?首先,法院會做出調整。如果對方仍然拒絕做親子鑒定,就是拒絕證明親子關系的存在。如果沒有提供拒絕的證據,法院會推定請求親子鑒定的壹方成立。在中國,親子鑒定的案例還不夠多,人們還不能完全接受這種形式。西方國家有很多。隨著生物醫學的發展,DNA鑒定足以證明孩子與父親的血緣關系。如果證明孩子和父親沒有血緣關系,可能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離婚。離婚涉及到財產分割,撫養權等等。建議妳咨詢婚姻家庭律師,幫妳解決這個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類:1。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由自然血緣親屬決定。這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的關系。其特征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能因依法收養子女或者父母子女壹方死亡而終止。壹般情況下,他們之間的關系是不允許解除的。2.提出了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和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是法律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系。其特點是:父母與有意為血親的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因收養關系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的離婚、相互扶養關系的變更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