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因被告人缺席而無法證明和質證,那麽被告人可能要承擔不利後果;
2.對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傳喚;
3.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庭的,駁回起訴。
缺席判決的適用:
1.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貸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逃跑,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缺席判決只能在特定條件下適用,如被告經傳喚拒不出生、債務人下落不明等。如有可能,當事人應盡量出庭,否則將失去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下列案件: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第壹百四十四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