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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對弟弟有法律責任嗎?

姐姐原則上沒有撫養弟弟的法定義務,但在壹定條件下,姐姐需要承擔撫養弟弟的義務:

1,父母雙亡或無力贍養;

2、姐姐有能力負擔得起;

3.弟弟是未成年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兄弟姐妹承擔對未成年兄弟姐妹的撫養義務是有壹定條件的。首先要有父母雙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情況。因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有監護能力,就不能把這個義務轉嫁給他人。其次,爺爺奶奶去世或者沒有監護。但是,這篇文章並不是絕對的。祖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但認為未成年子女的成年兄弟姐妹更有能力履行監護義務,或者成年兄弟姐妹認為自己更有能力履行監護義務的,可以協商確定監護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由法院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第三,兄弟姐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經濟承受能力。兄弟姐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難以維持自身生活,或者只能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不具備監護能力的,不承擔撫養義務。最後,兄弟姐妹必須是未成年人。如果他們已經年滿18周歲,即使不能養活自己,兄弟姐妹也沒有義務贍養。影片中,安龍兒的弟弟還小,但安龍兒已經成年,有工作,有義務贍養弟弟。

民法典為這些可以成為監護人的人設定了順序。第壹順序是祖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第三順序是經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個人或組織。法律之所以明確規定監護人要“依序”,壹方面是為了防止人們互相推諉,最後誰也不承擔監護責任;另壹方面也杜絕了有監護資格的人太多,爭奪撫養權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況。因此,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時,首先應考慮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5條

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

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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