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權的壹種形式。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2013十八屆三中全會,集體土地入市,吹響了集結號,但關鍵是要突破既得利益者的阻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但是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管理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征收征用集體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