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之間的爭議和糾紛,屬於行政糾紛。爭執和糾紛在所難免。重要的是要有公平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渠道和方式,這樣才能使社會和諧穩定。對於行政爭議,由於爭議方是掌握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有更多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爭議的壹方依法設立解決爭議的機構和途徑,直接解決行政爭議。這是壹個全世界都存在的制度,在中國叫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我國解決行政爭議的正式方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申請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壹項法律制度。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已於2009年4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並於2009年10月29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65438+經2007年9月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行政復議的特點主要包括:
1.行政復議以行政糾紛和部分民事糾紛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復議的審查標準;
4.行政復議的主要方式是書面審理;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辦理。
行政復議的優勢:
1,專業性。行政復議機關仍然是行政機關,具有解決相關行政爭議的各方面專家和專業技術經驗和條件;
2.方便。程序相對簡單快捷;
3.成本低。行政復議免費;
4.範圍廣。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僅限於合法性審查。行政復議的審查既可以審查合法性,也可以審查合理性,對當事人的保護範圍更廣。
參考資料:
人民網-建設行政復議成為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