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七十二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處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合同糾紛的訴訟期限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壹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壹定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經濟合同糾紛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