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項目通過驗收,項目的直接費、間接費、利稅屬於優先補償範圍。
2.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不在優先受償範圍內。
3.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請求確認建設項目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4.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因此,當開發商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其他財產所有人的權利。
第二,賠償的優先順序是什麽?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其他財產所有人的權利。優先受償權,即非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其他財產權利人的權利。它是壹種未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是壹種法定的受償權,是某壹權利人先於其他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權利。由於《法國民法典》中沒有留置權,許多應當適用留置權的規則通過優先權的調整而具有廣泛的調整領域,成為民法中的壹項重要制度。法國民法中的優先權是債權優先。
優先權分為物權優先權(如所有權人的優先購買權)和債權優先權(如我國臺灣地區和中國大陸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權)。
物權與債權的優先性。
適用條件:
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建設工程價款是前提條件之壹。
具體來說,首先,發包人未支付的價款是特定的建設工程價款,不包括承包人承擔的其他建設工程,也不包括發包人因其他原因未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其次,建設成本是壹定的。如果工程已經完工,價格為合同約定的結算價格或合同約定的竣工決算確定的價格減去發包人支付的部分;工程未完工的,價款為根據合同可以確定的進度款或準備款。建設工程價款應當清償。合同應明確約定建設工程價款的支付期限,特別是準備、進度和尾款的支付期限;合同不明確的,承包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向發包人確定履行期限。值得指出的是,如果雇主因喪失清償能力而被宣告破產,那麽即使是未到期的建設工程價款也應視為清償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