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壹則公告,是關於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原告李某(女)正在與被告石某離婚,判決書顯示,原告李某提出的離婚請求被法院駁回。那麽李的離婚請求為什麽被駁回呢?
原住沈陽渾南新區的李提出離婚,理由是“雙方性格不同,觀點不同。前幾年他們吃住都不壹樣,性格獨立,經濟獨立,互不需要。現在石某已經從* * *住的地方搬走了”。
但丈夫石某覺得他們的關系並沒有破裂,在日常生活中也會滿足妻子的要求。
石某稱“他是被迫分開的,雙方分開不到壹年。我當時離家出走是因為李說不走就走。他認為,孩子還沒有結婚,如果離婚,會對孩子的婚姻產生負面影響。雙方沒有涉及家暴、出軌等問題。雙方在事情上有分歧很正常,因為三觀不離,他們認為不是離婚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在李女士提出的離婚理由中,丈夫石某不具備上述應當允許離婚的情形。因此,法院駁回李女士的離婚訴求是合理的。
其實從個人角度來說,我也認為法院做的是對的,因為夫妻離婚無疑會對孩子造成很大的影響,更何況丈夫石某並沒有任何過錯。同時,任何規則都不能使方圓,隨便判雙方離婚是不負責任的。
當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79條也可以看出,本判決後,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滿壹年,李女士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應當準予離婚。
我們無法得知李女士與丈夫石某離婚的具體原因,所以不能從道德上綁架對方,說李女士不會離婚。但我壹直認為,婚姻中,除了感情,還有對家庭的責任和義務,這是男女雙方都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