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我國刑法中的危害婚姻家庭罪之壹。主要特點是:
(壹)侵犯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
(2)客觀上是行為人因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而拒絕贍養沒有生活來源或者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的行為。贍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贍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夫妻之間的贍養。
(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
(四)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應當履行贍養義務。拒不支持的動機有多種,但犯罪動機不同不影響定罪,量刑時可以考慮作為情節。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成年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七十五條老年人與家庭成員之間因贍養、扶養或者房屋、財產發生糾紛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有過錯的家人,要批評教育。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老年人申請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作出裁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壹條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