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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證上寫的用途是全面的。能否說明是門面房,能否作為法律依據?

金鑰匙法律咨詢(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為您解答:綜合用地應指同壹宗地內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綜合用地可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多用途房地產難以分割,使用者只有壹個;另壹種是房地產的各種用途是可以劃分的,往往最終使用者是不同的單位和個人,比如最下面兩層的商業建築和最上面的住宅建築。對於第壹種情況,可以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50年辦理出讓手續;第二種情況,因為不同用途的界限很清晰,可以屬於不同的用戶。為保證每個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出讓年限壹般應根據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確定。比如綜合用地(商住);綜合用地(商業)等。

門面房的鑒定壹般有兩個標準。壹個是房產證(部分地區房產證稱為不動產證)記載的房屋用途為商業用途,另壹個是按照經營場所的標準合理認定。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的情況,也叫準營業用房。準營業用房的經濟價值低於狹義營業用房,壹般高於居住用房。在征收實踐中,結合國務院的法律法規和各市的規定,給大家介紹壹下實踐中的壹般認定標準。不同拆遷區域的政策法規可能會有壹些差異。請記住這壹點。如果遇到問題,建議咨詢專業人士,也可以站內聯系我。

營業場所有以下標準:

(1)被拆遷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房屋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三)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註明的經營場所為被拆遷房屋;

(四)拆遷前被拆遷的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

(五)辦理稅務登記並開具完稅憑證。

實踐中,往往會有壹些營業用房不完全同時滿足上述條件。如何認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房屋的性質,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非常關心的問題,因為經營性用房的補償與住宅用房不同。前者的賠償金額高於後者。在實踐中,有些房屋實際上是營業用房,但並不完全符合上述規定。這類房屋可以不按營業用房補償嗎?顯然不是。要看以下幾個條件:(1)經營項目是否需要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有些經營項目不需要營業執照,這在農村很普遍;(2)經營項目是否需要依法納稅,部分地區或經營項目可能免稅;(3)房屋在拆遷前是否實際用於經營。如果(1)(2)項為負,第(3)項為正,壹般可以認為是營業場所。

此外,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經營場所原本有營業執照,但營業期限即將到期的情況。拆遷開始後,企業主去工商部門辦理續證和年檢,工商部門拒絕辦理。稅務機關也拒絕收取稅費,造成了超過經營期限,未依法繳納稅費的情況。房子不是商品房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種情況的房屋應當依法認定為營業用房。

準商務房對於銀行按揭貸款意義不大,只有在催收上有實際意義。

結合以上原因,房屋的綜合用途不能作為商品房的認定標準,更不能作為商品房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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