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整合企業的組織架構,將所有真正有實力、有誠信的資本或項目的所有者納入其中,設立分支機構,按照企業內部制度實施管理。加強管理,控制風險。
3.施工合同中約定,所有工程款必須打入施工企業指定的賬戶,否則視為發包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
4.加強財務監控,確保項目資金不被挪作他用。
5.加強對承包商的授權管理和項目印章的管理,限制甚至禁止未經許可以項目部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6.設定擔保為防止承包方不能或拒絕承擔損失責任,企業可要求承包方選擇以下壹種或多種形式向企業提供擔保:1)以自有或第三方資產設定抵押;2)找有實力的第三方提供擔保;3)向企業支付履約保證金;4)銀行出具保函。
7.保留合同解除權對於企業來說,保留合同解除權的意義在於掌握主動權,控制風險和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不能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該第三人,以便委托人可以對第三人行使代理權,但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代理人不能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主張權利的相對人,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所選擇的相對人。
委托人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擇委托人作為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和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