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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掛靠經營如何控制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1。明確合同關系,將項目有效納入企業內部承包體系。全面風險承包的承包商與項目下的承包商在權利和義務上沒有實質性的區別。

2.整合企業的組織架構,將所有真正有實力、有誠信的資本或項目的所有者納入其中,設立分支機構,按照企業內部制度實施管理。加強管理,控制風險。

3.施工合同中約定,所有工程款必須打入施工企業指定的賬戶,否則視為發包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

4.加強財務監控,確保項目資金不被挪作他用。

5.加強對承包商的授權管理和項目印章的管理,限制甚至禁止未經許可以項目部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6.設定擔保為防止承包方不能或拒絕承擔損失責任,企業可要求承包方選擇以下壹種或多種形式向企業提供擔保:1)以自有或第三方資產設定抵押;2)找有實力的第三方提供擔保;3)向企業支付履約保證金;4)銀行出具保函。

7.保留合同解除權對於企業來說,保留合同解除權的意義在於掌握主動權,控制風險和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不能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該第三人,以便委托人可以對第三人行使代理權,但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代理人不能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主張權利的相對人,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所選擇的相對人。

委托人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擇委托人作為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和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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