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壹是有相應的法律規範;
第二,經濟法的主體;
第三,經濟法律規範中假設的情形已經出現,即經濟法律事實。
(1)經濟法律事實是指經濟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情況。(以上說法註:經濟和法律事實有兩個條件。第壹,它們屬於壹種客觀情況,客觀存在;二是導致某種法律效力的產生,或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
(2)經濟和法律事實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兩種類型。
①行為是基於經濟法主體意誌的自覺行為。根據是否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
(2)事件是不以當事人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也叫絕對現象,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也叫相對事件。
提示: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之所以稱為絕對現象,是因為人類不可能阻止自然現象的發生(如洪水、臺風、火災等。).
法律依據:《經濟法》第壹條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從而形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第二條經濟法是基於社會責任的法律。
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社會整體與個人的關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導理念。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並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它們的關系。
第四條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律。
只有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部分,經濟法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所以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律。
經濟法總是調整經濟關系,其目的是使社會整體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甚至在這個調整過程中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受到損失。
第五條經濟法是綜合性調整法。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會對橫向經濟關系產生明顯影響;采取的措施具有懲罰性、補償性、鼓勵性、禁止性和限制性,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