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已於2015年8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16+15年8月29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壹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達標排放油煙,防止汙染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
禁止在未設置專用煙道的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和商住綜合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餐飲場所汙染防治辦法》指出,廣州市新開餐館與周邊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築物的距離至少應在9米以上;餐廳增設外接煙管需征得煙管周圍20米內所有建築業主同意,油煙排放口距離居民樓至少20米。
擴展數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已於2015年8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16年8月29日起施行。
壹是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強化考核監管。規定地方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部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未達標的城市政府要編制限期達標計劃,上級環保部門要對未完成任務的下級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並在區域內限批。
二、堅持源頭治理,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提高相關產品質量標準。明確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三、從實際出發,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完善相關制度。增加“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和時限計劃”壹章並放在前面,以規範大氣汙染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用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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