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直接關系到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他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法人聲譽代表著社會的聲譽,是在壹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在法人的全部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尤其是企業法人的聲譽,反映了社會對其生產經營業績的總體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壹項重要人身權。因此,除了我國憲法、刑法和壹些行政法規非常重視對這壹權利的保護,《民法通則》第101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規定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名譽侵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指以言語(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淫穢下流的語言侮辱、嘲諷他人,羞辱其內心。
誹謗:指捏造、散布壹些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果毫無根據地捏造別人的不良工作作風或者制造陰影,到處宣揚和損害別人的名譽,會對別人的精神造成極大的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01條明確禁止侮辱、誹謗他人名譽。侵害法人名譽權主要表現為散布損害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捏造某些事實,謊稱某廠產品質量低劣,企圖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搞垮對方等。這些都是對法人名譽權的侵害。
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內容必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