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買賣手機卡、銀行卡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等相關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突出,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嚴重侵蝕社會誠信基礎。非法買賣、出租或出售手機卡、銀行卡的風險和法律後果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買賣銀行賬戶(卡)、支付賬戶、手機卡。利用上述行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出賣人的刑事責任。
2.對非法出租、出借、出售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認定的銀行賬戶(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實施暫停其銀行賬戶(卡)櫃臺業務、支付賬戶全部業務、五年內不得新開賬戶等懲戒措施。上述單位和個人的信息轉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並向社會公布。
三、對公安機關認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購買手機卡進入不良信用通信的用戶,電信行業監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進行處罰,限制期限內基礎電信企業、移動通信企業停止為其提供通信產品、賬戶新入網業務,只保留壹個手機號碼或固定電話號碼,其他所有通信服務、產品壹律強制關停。
被告知後,仍出租、出售、出借其“兩證”並被他人利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懲戒措施:關於銀行卡,出租、出借、買賣經公安機關認定的銀行賬戶及相關組織者的單位和個人,冒用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暫停五年內不得為其開立新賬戶。電話卡方面,三家基礎運營商僅對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出租、出借、出售電話卡並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失信用戶保留1電話卡,五年內不得辦理手機卡入網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有下列妨害信用卡管理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