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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實際控制人是否有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在壹定條件下,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實際控制人壹般不從事公司的管理和經營活動。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我國公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但該原則也有例外。基於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如果實際控制人不當行使其權利,如抽逃資金、無償使用公司財產、不區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導致財產大起大落,應認定其濫用了實際控制人的權利,在公司不能清償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壹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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