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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第三章國際商務工程師考試英語案例2010

威廉·e·斯托裏(William e . storley)向他的侄子威廉·e·斯托裏(William e storley h)承諾,如果他在265,438+0歲之前戒酒、戒煙、說臟話、打牌或賭臺球,他將付給他5000美元。侄子按要求退出了所有規定的活動。在他21生日那天,他寫信給他叔叔要錢。

作為回答,叔叔向他的侄子保證:“妳會得到我答應妳的5000美元。”但是,我叔叔接著解釋說,他非常努力地積累這筆錢,並支付它“當妳能照顧這些錢的時候,這個時間越早,對我越合適”。

兩年後,我叔叔死了,沒有付錢。叔叔的遺產管理人Sitway拒絕支付5000美元,並提起訴訟,要求收回這筆錢。(原告是錘子,不是侄子,理由是侄子在訴訟開始前壹段時間將其對遺產的權利轉讓給錘子,所以錘子的賠償權完全取決於侄子對叔叔是否有有效的合同請求權。)

初審法院裁定,叔叔支付5000美元的承諾沒有得到侄子壹方的對價的支持,並裁定被告勝訴。原告提出上訴。

判決:*判決,裁定原告勝訴。這個侄子在紐約有抽煙喝酒的合法權利。所以在特定時期放棄這些產品,顯然對他構成了損害。因此,侄子壹方認為叔叔的承諾沒有價格支持的說法是錯誤的(就像遺產可以爭奪壹樣,叔叔/允諾人沒有從侄子的行為中接受任何利益,這可能是正確的,但事實並不重要。對價的概念只是壹個要求,受諾人為了履行承諾而遭受損害。)

評論:因為高院駁回了大叔遺產提出的抗辯,所以強調了兩個考慮原則。第壹,如果受允諾人因放棄其合法權利而遭受損害,那麽受允諾人已經提供了對價,即使他或她同時獲得了伴隨的利益。因此,侄子提出了壹個考慮,放棄他的壹些權利——例如,吸煙的權利——盡管他也可能從這種耐心中受益。第二,如果受諾人受到損害,那麽就有對價。並不要求允諾人也必須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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