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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維的特征如下

法律思維的特點是:法律思維是主體認識客體的壹種方式,是壹種從現象到本質的思維過程,以法律專業人員的法律知識和經驗為基礎。

1.法律思維是主體認識客體的壹種方式。

法律思維的主體是指法律職業者,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客體是指法律規範和客觀現實。自從人類社會出現以來,世界就被分為主體和客體兩部分。主客體分離形成認知關系,認知的方法是以人的思維為主體。

法律是人類思維的產物,同時具有獨立於人的客觀性,法律不能自行其是。法學理論為法律幹預社會生活提供了依據,法律思維為法律與人類社會生活的互動提供了方法。

2.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的思維過程。

進入法律視野的客觀事實往往呈現出復雜混亂的現象。這些現象的背後是對事物本質的改變。法律思維作為壹種理性的思維方式,需要對大量的現象進行分析和處理。無數的外在現象,通過人的眼、耳、鼻、舌、身五感,從感性認識開始,反映到壹個人的頭腦中。

這種感性材料積累多了,就會產生飛躍,變成理性的認識。這種飛躍本身就是思考的結果。但由於法律思維的對象壹般是已經發生的事實,法律專業人員只能根據符合程序要求的當事人的意見和證明,以及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證據進行分析和判斷。

只能達到程序所要求的法律真實,而不可能完全再現客觀真實。所以,法律思維雖然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的思維過程,但這種思維是以法律真實的實現為標準的,也就是所謂的合法性優於客觀性。

3.以法律專業人員的法律知識和經驗為前提。

與法律職業者相關的不僅是整個法律規範,還有具體的事實構成。法律思維不能憑空產生,必須建立在對事物的“預見”之上。所謂“遠見”,是指個體評價事物的必要平臺。其以往的生活經歷、學識等構成了理解傾向的基本因素,不可避免地帶有個人主觀色彩。

法律職業者在運用法律思維時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否則對法律問題的思考就沒有依據和方向;同時,法律職業者還必須具有豐富的生活經驗和社會經驗,否則無法理解事實的構成。因此,只有具備法律知識和遠見,才能產生法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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