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定金可以退嗎?
截至目前,與定金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作為合同履行的壹種擔保,《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的,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也無效,收取定金的壹方應當返還定金。因壹方過錯導致主合同無效的,應當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兩次沒收或者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以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辦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從上面可以看出,退押金是有壹定條件的,就是因為合同條款無法約定可以退。另外,合同必須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如果要退押金,必須證明這壹點。采購方可以通過雙方在合同條件談判過程中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的談話錄音來證明。有的購房者自己不想要這套房子,屬於違約行為,但也通過補充協議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於內部認購等沒有銷售許可或者產權證的項目,因為不具備銷售條件,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退款,不需要做大量取證就可以直接起訴。
註意:
對“存款”的理解
定金不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在商品房交易中,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意味著喪失了請求返還定金的權利;另壹方面,如果開發商不履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但這並不意味著違約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買房指南小貼士:
在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合同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相關認購書(或意向書)不是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房屋預售合同的法律效力,而是廣義的合同。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的,如果購房人在認購書上簽字後反悔,開發商有權沒收購房人的定金;如果開發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預售合同,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只約定了定金,那麽就不存在定金的法律後果。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4。請以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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