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法律,基本上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基礎,包括德國和日本。新中國在法制發展過程中不斷借鑒他國法律,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但本質上屬於民法體系。
擴展數據: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起源於羅馬法,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代表,所以大陸法系也叫羅馬法系或民法系。1896年,德國在《法國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了《德國民法典》,後被壹些國家效仿,所以大陸法系也被稱為羅馬-德國法系。屬於這壹法系的,有法國、德國的法律,也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壹些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大陸法系包括兩個分支,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的法律體系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基礎,強調個人權利,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社會經濟特征。德國的法律體系是在德國民法典1896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幹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典型法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不僅包括法國和德國,還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以及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等曾經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中美洲的壹些國家。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法律,基本上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基礎,包括德國和日本。新中國在法制發展過程中不斷借鑒他國法律,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但本質上屬於民法體系。
大陸法系的特點如下: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羅馬私法的許多原則和制度,如賦予某些人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以及某人從他人財產中享有的某些權利;侵權和合同制度;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相結合的制度。他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壹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私法體系,財產權和債權的分類,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地役權,用益權的使用,思維和推理的方式等。
2.實現法律規範的編纂和抽象概括。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律的權威,壹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職能。
4.法理學對法律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法理學奠定了法典化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三權分立理論、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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