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214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2.第216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第236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擴展數據
被訴債務涉及民事糾紛,法院經審理查明後將依法作出判決,債務人應當根據判決履行還款義務。
債務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可執行財產。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進行懲戒外,還可以根據情況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通知所在單位、征信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
債務人拒不執行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的,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扣押措施。拒絕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中止執行消失後,債權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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