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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如何委托律師?

委托律師被羈押有幾種方式:

1.自偵查機關采取第壹次訊問或者強制措施之日起,被拘留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2.在押人員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律師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3.在押人員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4.被羈押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

綜上,公安局對當事人的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處罰和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在處罰機關有違法記錄,但不記入個人檔案,不會留下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建議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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