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兩大法系先例和司法解釋的效力分析,英美法系的司法實踐遵循先例,以先例作為司法活動的第壹準則,公民也應當以此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因此,英美法系國家開展以判例為中心的司法活動。中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司法以成文法為司法活動的第壹準則,判例在中國沒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釋作為壹種權力解釋,在指導司法活動中具有壹定的指導作用,但其適用應在成文法範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法律精神。
其次,從兩大法系判例和司法解釋的適用情況分析,在英美法系的司法活動中,法官以判例作為審判的起點,其思維方式是壹種類比,將案件與之前的判例進行比較,尋找最相似的判例進行判斷。而且,判例是直接記載在判決書中,作為判決的依據。在我國的司法活動中,法官以成文法作為審判的起點,其思維方式是壹種演繹法,以普遍適用的法律規範作為類比後具體審判案件的判斷標準。法院做出的判決描述的是法律,不會有先例。但是,司法解釋只是為了解決問題。抽象的法律規範與司法活動中具體案例的距離,使得法律更具操作性。這有點類似於英美法系司法活動中的類推。
最後,我國正逐漸重視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的作用,因為我國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有判例,其司法審判活動是對同類案件的重復評價。在大多數出現頻率相對較高且處理得較好的案件中,引用判例法會節省司法資源,在壹定範圍內,案件的處理會絕對公正,避免同樣的案件因適用法律不同而得不到最終結果的判決。大大降低了法律的規範和指導作用,不利於公民信仰和遵守法律。隨著判例法在中國的逐步引入,英美法系的優點將不可避免地與大陸法系的優點在中國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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