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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有五點,具體如下:

1.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體現為個人與社會的經濟關系,而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包括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體現為個人與國家的關系。

2.法律目的和理念不同:經濟法強調國家對整體生活的幹預,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立法目的。因此,它追求的是社會責任本位,而行政法強調以法治、依法行政和維護國家利益為立法宗旨。所以它追求的是國家權力本位。

3.法律關系主體不同:經濟法主體包括管理主體和管理受體,管理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其他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授權的組織除外。第二,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經濟法主體是管理與被管理、指導與被指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4.調整方式不同:經濟法對違反經濟法義務造成的不良法律後果,除獎勵外,采取追究各種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的形式,而行政法對違反行政法義務造成的不良法律後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5.角色不同:經濟法對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起著重要的引導、推動和保障作用,而行政法對行政體制改革的發展起著重要的引導、推動和保障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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