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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策遷移的具體規定

法律分析:1。為規範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實施範圍僅限於企業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所得稅征管事項,不包括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事項。

3.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對企業進行整體或部分搬遷。企業因下列需要之壹提供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的,屬於政策性搬遷: (壹)國防、外交需要;(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求;(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4.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對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費用、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收入等所得稅征管事項進行單獨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視同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實施範圍僅限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涉及的所得稅征管事項,不包括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事項。

第三條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對企業進行整體或部分搬遷。企業因下列需要之壹提供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的,屬於政策性搬遷: (壹)國防、外交需要;(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求;(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條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對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收入等所得稅征管事項進行單獨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視同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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