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3、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消費者使用通信運營商提供的電信增值服務,與其形成法律關系。在消費過程中,如果通信運營公司存在任意扣費的行為,消費者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工商機關投訴,可以要求移動公司賠償損失。
消費者與移動公司經營者之間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如果移動公司存在任意扣費的行為,消費者可以根據規定向工商機關投訴,可以要求移動公司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