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與買受人約定解除合同的,買受人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第壹種:無效合同
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買受人有權退房。通常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壹)開發商項目開發違法,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文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致使合同無效的。
(2)開發商采用欺詐手段誘導購房者與其訂立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無效。如果開發商故意將竣工日期、裝修規格、質量標準等虛假信息告知購房者,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合同無效。
第二個,
如果開發商違約,買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也就是說,因為開發商的原因,購房者買不到,不能如期收房或者不能按合同要求收房,購房者可以退房。例如,以下情況:
①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能銷售該樓盤;
(2)開發商逾期交付構成根本違約,經催告3個月後仍不能交付使用的;
(三)房屋結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無法修復或者修復後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影響購房者使用的;
(4)由於開發商的過錯,導致買受人無法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5)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的結構類型、戶型、空間大小、朝向;
⑥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超過3%的;
⑦;合同約定的其他退房條件出現。
第三種,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無資格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內容違法的合同,無效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作為購房者,應仔細查看自己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看合同中是否有延期交房的相關條款。合同中有逾期交貨條款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對延遲交付的明確約定,則在延遲交付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退房。
延期交貨怎麽維權?
1,審核相關證明材料
收房時,買受人要審核開發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即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材料。實踐中,壹些開發商為了逃避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在房屋尚未實際達到入住條件時就通知購房者入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09。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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