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組織法
銀行組織法是指確認我國銀行體系內所有銀行和從事壹定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調整其機構內各部門之間的組織管理關系和業務協作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銀行組織法的作用是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法律主體資格,賦予不同銀行在參與金融活動時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確定銀行組織的形式和運行規則。
我國銀行組織法的法律規範大多體現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公司法》、《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中。在國外,壹些國家的銀行組織法立法文件直接以“銀行組織法”命名。比如墨西哥銀行法裏有墨西哥銀行組織法。
(2)銀行法
銀行法是指在經營貨幣或其他信用業務的活動中形成的,調整銀行之間、銀行與客戶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簡而言之,銀行法是調整銀行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銀行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存款業務關系、貸款業務關系和結算業務關系。這種業務關系的壹方是銀行,另壹方是其服務的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包括銀行)和國家。
銀行法的法律規範大多體現在(商業銀行法)、《比爾·勞》、《儲蓄管理條例》、《利率管理暫行規定》、《貸款通則》、《專項貸款管理制度》等規範性法律文件中。
(3)銀行管理法
銀行業管理法是指國家中央銀行和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在對銀行業進行監督、管理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銀行管理法》通過明確銀行管理的目標,明確管理機構的職責權限,規範管理手段,貫徹國家貨幣政策,規範金融秩序。銀行管理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銀行管理法》的大部分法律規範體現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結售匯管理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條例》、《金融統計管理條例》等規範性法律文件中。
銀行組織法、銀行業務法和銀行管理法相互協調,同構成為我國銀行法律體系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